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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入收藏

发布部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更新,规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粤府办〔2014〕54号)、《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资金用途】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是指为加强纳入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更新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条【预算安排】本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工作的年度计划及市、镇街两级财政财力情况而确定。

四条【管理原则】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严格审批原则。补助资金要按规定用途、范围、程序和原则进行审批。

(三)公平公正原则。经审批的保护更新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镇街政府)应予以公告。

(四)保障重点原则。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实际使用要区分轻重缓急,确保解危优先、重点优先、公益优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工作,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各镇街制定全市年度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和资金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

(二)负责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对工程费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及其他的需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三)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根据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工程验收技术评审;

(四)对通过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局做好市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开展工程费用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项目预(决)算评审。

第七条【住建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

第八【镇街政府职责】各镇街政府统筹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更新,并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镇街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和资金计划,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二)将补助、代修等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负责本级相关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开展工程费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项目预(决)算审核;

(三)组织辖区建设管理部门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含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代修人、代管人等,下同)编制修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预(决)算方案、办理相关审批审查,选定监理等第三方服务单位;

(四)负责辖区内年度小型修缮项目、代修项目、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的设计方案、预(决)算等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五)加强项目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危房认定工作,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管;

(六)调查核实保护责任人经济能力,对存在安全隐患、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组织实施代修并承担相应工程费用;保护责任人属失联等情形的,代管相关历史建筑,降低其因空置加速老化损毁的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九条【保护责任人责任】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责任人应严格按《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要求,履行保护责任,根据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现实保护需要编制设计方案、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配合出具相关委托、提供有关材料、签订保护责任承诺书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十条【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可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基础设施改善、环境整治、风貌保护等)项目工程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检测费用、方案设计费、工程设计费、预(决)算编制费、勘测费、监理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场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补助资金支出不得超出历史建筑本体及其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使用镇街政府本级财政资金实施的方可纳入补助范围,保护修缮工程已纳入中山市美丽乡村、特色精品村、老旧小区改造等范围并已获得对应财政资金支持或者以政府债券方式保障实施的项目不得重复申领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历史建筑补助类型】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保护责任人可申请资金补助:

1.清洁卫生、防潮防渗(包括除草,墙面、地面、屋面等和门窗零星修补等)、维护防灾设施(含必要设施配置)、结构构件维护(含白蚁防治、局部小修小补等)等不涉及价值要素、不影响历史建筑外观的日常保养维护工程。

2.对历史建筑进行全面修缮或对价值要素进行局部修缮等修缮工程。

3.对主体结构或价值要素出现断裂、垮塌、掉落等危险或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历史建筑实施的可逆的抢险加固工程。

4.对不涉及价值要素的结构安全问题和使用性能问题进行加固改造,保护性设施建设,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和功能需求的加固改善工程。

第十二条【补助标准】市、镇街两级财政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保护责任人资金补助,由工程承接单位垫付资金进行修缮的可依协议给予工程承接单位:

(一)历史建筑保护一般修缮项目补助标准。

市财政按单处历史建筑不高于200万元的标准对历史建筑保护一般修缮项目给予补助。其中:

1.保护责任人使用自有(自筹)资金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市财政给予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镇街财政给予工程费用20%的资金补助。

2.历史建筑有损毁风险、存在安全隐患,保护责任人属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群体等情形,经镇街核实不具备保护修缮能力的,由镇街代修并承担全部工程费用,市财政给予镇街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

保护责任人因失联等原因无法履行保护修缮责任、由镇街代修并承担全部工程费用的,市财政给予镇街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历史建筑修缮后经活化利用产生收益的,镇街应研究制定收益处置的合理方案。

(二)政府统筹类历史建筑保护小型修缮项目(以下简称为小型修缮项目)补助标准。

由镇街统筹组织实施、单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费用5万元以下,且镇街当年此类项目工程总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给予镇街政府100%资金补助。镇街当年此类项目工程总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历史建筑的小型修缮项目一般3年内只补助1次。

(三)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项目给予镇街工程费用50%的资金补助,对历史风貌区保护更新项目给予镇街工程费用30%的资金补助。

上述费用计算应当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计算范围,并按工程决算价核准。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实施

 

第十三条【申报要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必须先编制设计方案,办理相关审查或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项目计划。

历史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的设计方案需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涉及历史文化街区的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费用预算100万元以上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应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申请程序】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市级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1.纳入维护修缮项目计划。

保护责任人提交《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村(社区)核实并出具意见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其他材料一并报镇街政府审核。

镇街政府征得保护责任人委托同意后,研究提出辖区内本年度小型修缮项目(涉及多处的打包成一个项目)、代修项目,统一组织填写相关表格材料,汇总保护责任人申请项目,一并纳入镇街年度保护更新项目计划(附件7)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各镇街项目,区分轻重缓急,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年度修缮项目计划(附件8)下达有关镇街。

2.申请资金支付: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完成决算审核后,由保护责任人提交《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附件3,小型修缮项目、代修项目由镇街组织填报),以及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其它资金支付申请材料,经镇街政府核定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项目预算并安排支付。

镇街补助资金由镇街政府参照市自然资源局下达项目计划确定本辖区的项目计划,自行同步编制预算、一并组织验收、自行审核支付。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纳入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由保护责任人(即镇街政府)填写《中山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申请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汇总纳入全市保护更新项目计划(附件8)并下达有关镇街。

2.申请资金支付: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完成决算审核后,由保护责任人(即镇街政府)填写《中山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4),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项目预算并安排支付。

第十五条【项目计划申请材料】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申请纳入保护更新项目计划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

1.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计划申请表;

2.保护修缮设计方案及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审查、审批手续,如有专家评审意见也需提供;

3.申请人(包括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代修人、代管人等保护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书复印件(无法提供的,需出具相关情况说明),镇街政府代修的由镇街政府出具有关情况说明(附件6);

4.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部位修缮前彩色照片;

5.保护责任人签章的《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承诺书》(附件5,保护责任人失联除外)。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

1.中山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计划申请表;

2.保护更新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及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审批或审查手续;

3.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前彩色照片。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有电子文件可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十六条【资金支付申请材料】项目竣工、完成决算审核后,镇街及保护责任人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补助资金。

1.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竣工验收表;

2.工程预算书及审核报告书、工程决算书及审核报告书;

3.竣工图纸(小型修缮项目可用利用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照片及文字说明代替)、历史建筑整体及维护修缮部位维护修缮后彩色照片。工程费用100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供施工日志、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

4.施工合同。如有设计委托,需提供设计合同;如有设计或施工变更,需提供相关变更书;

5.如有监理委托,需提供监理合同及监理资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等);

6.属政府采购项目等应招投标的,需提交招投标相关材料;

7.保护责任人为低保户、特困户等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补助资金收款账户有关材料。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补助资金。

1.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工程竣工验收表;

2.工程预算书及审核报告书、工程决算书及审核报告书;

3.竣工图纸、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后彩色照片。工程费用100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供施工日志、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

4.施工合同。如有设计委托,需提供设计合同,如有设计或施工变更,需提供相关变更书;

5.如有监理委托,需提供监理合同及监理资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等);

6.属政府采购项目等应招投标的,需提交招投标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有电子文件可同时提供电子版。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与验收】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工程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

工程采购及实施工作按照市政府及镇街相关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工程需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保护责任人(小型修缮项目、代修项目为镇街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镇街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质量和竣工要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工程管理规定。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资金补助。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资金决算】申领补助资金项目结(决)算审核按照中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资金计划】各镇街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保护修缮和保护更新项目及资金计划表(附件7)报市自然资源局;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年度项目竣工资金申报表连同保护修缮和保护更新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将补助资金纳入最近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按申报流程办理。镇街同步编制本级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公示要求】经批准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补助资金应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市、镇街相关部门应在当地主要媒体、网站、村(社区)公共场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二条【资金支付】补助资金支付采用“先实施后补助”的方式。市级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批准下达后一个月内,由市自然资源局将补助资金支付给补助对象。同一项目,如果镇街安排了补助资金,镇街应在市级补助资金完成支付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本级补助资金支付。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更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应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台账,加强对项目进展、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绩效自评】镇街政府应于每年4月前完成对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按照市财政局绩效报告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规定范围使用资金;

(二)编制虚假预(决)算,套取补助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补助资金;

(四)擅自将补助资金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

(五)截留、挪用和挤占补助资金;

(六)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历史建筑本体或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七)不按规定提交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22年6月2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完成设计方案审查或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项目可参照申请相关补助资金。

附件下载:《中山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原文即附件